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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 Qihua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简称BUCMQVA),是根据《北京中医药大学志愿者管理办法》要求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由北京中医药大学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人士组成的志愿服务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接受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的领导和共青团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协会承认并遵守《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和《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章程》等文件。
第四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本协会通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服务,同时提高志愿者自身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中医药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广泛普及志愿理念,积极培育北京中医药大学志愿服务文化,树立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志愿者的形象;
(二)指导和协调本协会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开展相关工作,落实上级组织的工作要求;
(三)协调会员力量,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团队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规范化;
(四)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五)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团队为有需要的社会团体及成员提供志愿服务,收集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信息为其提供中介服务;
(六)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支持志愿服务团队和志愿服务活动的发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志愿者、志愿服务团队和志愿服务项目;
(七)开展与其他志愿者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的交流活动;
(八)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施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组织必须具备符合学校与协会要求的管理单位以及明确的校内指导教师、组织负责人和完整、清晰的组织结构;
(二)组织必须具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愿与条件,需具备一定的人数规模、服务经验与资源基础;
(三)组织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接受本协会理事会领导及秘书处管理,自愿履行本协会组织的相关义务;
(四)遵守、履行相关制度规范,无校内外违规记录在案。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遵守学校与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籍或人事关系在北京中医药大学;
(三)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接受社会道德约束,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四)有志于社会公益事业,关注志愿者活动,具有奉献精神;
(五)善于学习,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六)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类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经共青团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及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明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晓并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相关政策法规等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注册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与制度规范,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形象、声誉合法权益;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循自愿、公益的原则,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每年志愿服务时间满足学校与协会有关要求;
(七)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履行相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退会自愿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明等相关材料。会员退会后,半年内不得再次入会。
本协会会员如1年不参加协会活动或每年志愿服务时间未达到学校或协会要求,则视为自动退会,有关权益即时失效。会员退会后,相关资料在本协会保存2年。
第十四条 本协会将表彰和奖励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及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团队。
第十五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一经查实,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审查并批准后执行。但延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共青团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及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共青团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及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共青团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及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级组织开展工作;
(八)制定、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及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名誉会员;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其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协会常设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和各项工作,对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状况;
(三)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各注册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日常工作;
(四)召集本协会志愿服务团队负责人常务会议等;
(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制定、修订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其他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
(二)具备一定志愿服务工作管理经验,在学校志愿服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校内外违规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为一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协会整体工作,对外代表本协会进行有关活动;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有对重大活动、计划、方案的决定权;
(六)定期向共青团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汇报工作,及时反映协会工作情况,并向协会各机构及其成员传达相关精神,加强共青团等职能部门和志愿者、志愿服务团队之间的联系;
(七)其他由共青团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及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副理事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分工,指导、协调、监督分管机构开展工作;
(二)定期向理事长(会长)汇报分管机构的工作情况、讨论协会工作事宜;
(三)协助理事长(会长)做好有关工作,
(四)理事长(会长)外出时,根据相关规定代行理事长(会长)有关职权;
(五)其他由理事会或理事长(会长)赋予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编订、实施协会年度预算及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四)决定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处理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不信任投票制度
(一)会员代表如认为本协会全体或部分机构、成员有违规失职、决定错误、措施失当等情节,可对本协会相关机构或成员提出不信任案;
(二)不信任案由会员代表提出,本协会会员及其他成员可委托会员代表起草;
(三)不信任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组织调查审核;
(四)不信任案及审查结果提交至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仲裁,并将结果上报共青团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来源:
(一)学校资助;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或所得;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及所得。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内允许的事宜与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产等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需配备会计、出纳等专人负责资产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上级组织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共青团北京中医药大学大学委员会、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理事会成员前须接受共青团北京中医药大学大学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修正案由常务理事会草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共青团北京中医药大学大学委员会,并于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需在共青团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将进行财物清算,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一律上交共青团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共青团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共青团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来源:共青团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05日 阅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