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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公告

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志愿者志愿服务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京中团字 [2009]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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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志愿者志愿服务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奥运志愿成果转化工作,搭建我校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巩固我校志愿服务成果,推动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志愿者志愿服务基地的稳步发展,实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与服务基地收益的双赢效果,提升我校志愿服务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志愿者志愿服务基地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为我校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机会的相关场所、机构或组织,是我校注册志愿者“弘扬岐黄文化,传播志愿精神”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志愿者志愿服务基地的建立由北京中医药大学团委及各院团总支和服务基地提供方共同协商确立,分为校级志愿服务基地和院系级志愿服务基地。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服务基地提供方必须是各级政府部分、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校级志愿服务基地申请条件:

(一)能够为我校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场所,保障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对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具有积极意义

(二)原则上要求在基地建立之前,开展志愿服务三年以上,并取得良好效果;

(三)志愿服务基地建立后,能够每年与我校合作开展不少于10次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学生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图片及音像资料、新闻报道、调查、论文等产权归北京中医药大学所有;

(五)由校团委委托给各院系团总支开展志愿服务的基地,原则上由有条件的学院轮流在该基地开展服务。

由北京中医药大学团委与服务基地提供方签订建立志愿服务基地的《协议书》,《协议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  院级志愿服务基地申请条件由院系团总支根据校级申请基地条件按照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志愿服务团队向接受单位递交《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志愿者志愿服务基地建设意向书》。实践接收单位如有建立服务基地的初步意向,可在《接收单位关于建立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志愿者志愿服务基地的意见反馈表》上签章。志愿服务团队不能自行与接收单位签订关于建立志愿服务基地的任何协议。

第八条  志愿服务团队应于每学期第一周内将《接收单位关于建立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志愿者志愿服务基地的意见反馈表》上交于各院系团总支。

第九条  各院系团总支统一将各团队上交的《接收单位关于建立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志愿者志愿服务基地的意见反馈表》上交至校团委

第十条  校团委在收到《意见反馈表》之日起14日内,对该基地能否建立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如审核确定该基地为校级志愿服务基地,由校团委与实践接收单位联系,签订《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志愿者志愿服务基地协议书(校级)》(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如审核确定该基地为院系级志愿服务基地,由各院系团总支与实践接收单位联系,签订《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志愿者志愿服务基地协议书(院系级)》(一式三份),并于签订之日起14日内报校团委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三条  校级志愿服务基地日常管理、相关协议内容的修订、完善和实施工作由校团委和服务基地提供方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院系级志愿服务基地日常管理、相关协议内容的修订、完善和实施工作由各院系团总支和服务基地提供方共同承担。

 

第五章 附 

第十五条  对于积极推动建立志愿服务基地的院系团总支、团队和相关负责人,在评选“志愿服务优秀组织奖”、“志愿服务优秀(先进)团队”、“优秀志愿者”等奖项中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各院系团总支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单位院系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志愿服务基地管理办法,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医药大学团委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共青团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志愿者协会

                                                                                                                                二○○九年一月